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印章管理办法
时间: 2023-05-05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印章管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冠有“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字样的机构组织印章和各种业务专用章以及学校法人代表、校领导的公务印章。
第三条 学校办公室、党群工作部是学校印章的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学校行政部门和党委各级各类印章的刻制、启用、废止等,负责校级印章的使用与管理,指导、监督各单位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章 印章刻制、启用和废止
第四条 学校行政印章、 学校党委印章、学校钢印的刻制,由学校办公室或党群工作部根据上级单位和公安机关的有关程序要求办理。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法人代表、校领导签名章由学校办公室或党群工作部统一刻制。
各二级单位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可刻制签名章一枚,由各单位自行联系公安机关指定印章刻制点刻制,并报学校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新成立、更名的二级单位印章刻制,由学校办公室或党群工作部统一办理。各级各类印章只得刻制一枚。
第七条 因印章损毁重新刻制的,由印章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到学校办公室或党群工作部上缴原印章,留存原印章印模,并按照第六条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各级各类业务专用印章及其他印章的刻制,由印章使用单位提交申请、单位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学校办公室或党群工作部审核后统一刻制。
第九条 印章刻制完成后,学校办公室或党群工作部办理登记备案和启用手续,留存新印章印模。印章启用公文发布后,新印章方可使用。
第十条 单位撤销或变更时,原印章原则上自单位撤销或变更之日起即行停用。因单位撤销、更名或印章毁损等原因终止印章效力的,原印章使用单位或继受单位应在印章失效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办公室或党群工作部上缴原印章,学校办公室或党群工作部办理登记备案和废止手续,每学期末统一归档,由学校档案室封存。
印章遗失的,原印章效力自然废止。
第三章 印章使用
第十一条 学校行政印章、党委印章、钢印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以学校名义办理的公文、公函、报表等;
(二)以学校名义签署的合同、协议、意向书等;
(三)以学校名义开具的民办非企业业单位法人证书、办学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材料;
(四)以学校名义颁发的证书、证件材料及其对照的复印、翻译证明件;
(五)以学校名义开具的对外联系的业务性文件、证明材料等;
(六)其他应加盖学校印章的文件、材料等。
第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名章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以学校或法定代表人的名义,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可使用法定代表人名章的合同、协议、公函等;
(二)以学校或法定代表人的名义提交的对外联系的业务性文件等;
(三)其他可使用法定代表人名章的文件及材料。
第十三条 校领导签名章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以学校名义办理,应由校长签署的业务文件,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使用校长签名章;
(二)以学校党委名义办理,应由党委书记签署的业务文件,使用党委书记签名章;
(三)以学校或校领导的名义,应由校领导签署的合同、协议、公函、证书、对外联系的业务性文件等;
(四)其他经校领导授权可使用签名章的文件及材料。
学校领导签名章不得用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和合同协议事项的审批环节,不得用于财务相关单据及审批材料。
第十四条 校级业务专用章、各级各类印章和各单位领导签名章的使用由印章使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参照本办法,确定印章使用范围和使用程序。
各单位印章、领导签名章主要用于校内工作联系,对外使用仅限于与本单位工作相关的业务性联系。
第十五条 使用学校行政、党委印章、钢印、法定代表人、校领导名章,应遵循一事一报、逐级审批的原则,严格执行先审批后用印,谁经办谁首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具体用印程序如下:
(一)一般程序,由用印申请人提交申请,由所在单位、业务主管的机关单位负责人分别审批,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其中,分管校领导认为应提交学校主要负责人审批的,应经学校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最后由学校办公室或党群工作部负责人审查手续是否齐全后方可用印。
(二)重大事项用印程序,由用印申请人在用印申请前报相关议事决策机构审议、学校主要负责人审批,并履行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用印程序后方可用印。该程序适用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事项。
(三)合同协议用印程序,由用印申请人在用印申请前完成合同协议签署程序,并履行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用印程序后方可用印。该程序适用于根据学校合同管理规定要求,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委托书、授权书等文本用印的事项。
(四)公文用印程序,按照公文管理相关规定报学校领导签批后用印。
第十六条 校印使用申请采取办公系统申请为主,纸质申请为辅的运行形式,申请人应按相应形式的程序要求,清楚填写用印日期、种类、事由、数量等信息。
第十七条 校印使用审批根据申请形式相应采取审批人登录办公系统审批或书面签字审批的形式。
各单位用印应由单位负责人审批,审批人审批前应审查用印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并承担相应的审批责任。
学校办公室或党群工作部负责人审查用印手续及流程是否齐全,提出审查意见,并定期督导校印使用工作。
校印司印人应核对用印材料及申请审批情况的一致性。申请审批手续及流程不齐全的,一律不得用印。
第十八条 学校领导签名章的使用由用印申请人提交申请,由所在单位审批后,报相应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用印。
第十九条 各级各类印章使用完成后,印章使用单位印章管理人应如实记录所管印章的用印日期、事由、数量、经办人员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留存申请表单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印章使用单位不予用印: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核批准或超越、滥用批准权限;
(二)内容不完整、不真实、不准确,存在明显瑕疵的;
(三)申请事由与学校工作、业务无直接关系的;
(四)在空白介绍信、证件、证书或纸张上用印的;
(五)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印章管理人使用印章时,应将印章摆放端正,用力均匀,确保印迹清晰、美观、标准。
用印文件中如有落款和日期,应在相应位置盖章,要求骑年盖月,上不压正文。文件材料需加盖骑缝章的,应在相应的连接线上或纸页边沿再加盖前后相一致的印章。钢印应加盖在证书、证件的个人照片上。
需要密封的文件、信函等材料,印章应盖于信封两侧封口处。
第二十二条 印章使用过程中出现印迹扭曲、模糊等不规范的情况,原则上应另行制作材料,重新规范用印,并收回原材料,统一销毁处理。
第四章 印章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行政印章、党委印章、钢印、法定代表人名章、校领导签名章由学校办公室或党群工作部保管。
学校授权学校办公室管理和使用学校合同专用章;授权财务处管理和使用学校财务专用章和发票专用章。
第二十四条 严格印章管理。各部门要指派专人负责保管、使用,保管场所应确保安全。
印章不得携带出保管场所以外使用;如特殊情况需外带使用的,应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并派印章管理人员现场司印。
第二十五条 印章使用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印章使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印章的管理和审批,对本单位印章的管理和使用负主要责任,应严格遵照权限和程序审批用印事项。印章管理人应认真负责、遵章守纪、秉公办事,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和用印登记制度。
第二十六条 如发生印章遗失,印章使用单位应立即向学校办公室或党群工作部报告,按公安机关的相关程序要求备案,并按照第七条相关规定申请重制印章。
如找回遗失印章,应立即送至学校办公室或党群工作部。
第二十七条 校内外单位和人员在管理和使用印章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和纪律规定承担责任;给学校造成损失的或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学校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之前有关印章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