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 2023-05-12 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推进依法办学、民主治校进程,进一步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为学校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撑,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教办函[2014]23号)的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公开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公开原则。信息公开要严格按照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不得危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校园和谐。
(二)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列入信息公开范围的事项,内容要真实、准确、客观、公正。信息公开要结合学院实际,积极推进,循序渐进,规范运作,注重实效。
(三)坚持及时有效原则。要建立畅通的信息发布渠道,保证信息公开的及时有效。
第二章 信息公开内容
第三条 信息公开主要内容
(一)基本信息
1.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及人员组成与分工,机构职能与岗位职责及工作流程、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2.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3.学校发展规划、学年工作总结、学年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
4.学校学代会、学术委员会相关制度和学年报告;
5.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和学年报告;
6.学校重要会议(校长办公会、校领导碰头会、学术委员会等)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及会议纪要;
(二)党务公开内容
7.党员发展与转正公示、党内评优公示、教代会代表巡视工作;
8.工会评优公示;
9.党代会报告、教代会报告;
10.党委会纪要、学年党建工作总结与要点、学年工会工作总结与要点;
11.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报告、工会经费审查报告;
12.教代会提案工作;
(三)招生录取信息
13.学校招生章程及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14.分专业录取人数和录取最低分,考生个人录取信息查询渠道和办法;
15.招生咨询及考生申诉渠道,新生复查期间举报方式、调查情况及处理结果;
(四)学生管理服务信息
16.学生管理规定;
17.学籍管理办法;
18.学位授予办法;
19.学生评奖评优、奖助学金发放、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
20.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
21.促进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服务;
(五)教学及质量信息
22.学科与专业设置,当年度新增专业、停招专业名单;
23.课程与教学计划;
24.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
25.学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
26.教学项目、成果、奖励;
27.学校各专业教学质量报告;
28.科研项目、成果、奖励及产学研活动等情况;
(六)人事师资干部信息
29.岗位评聘的办法与结果;
30.校内中层干部竞聘公告和结果,干部任免文件;
31.人事招聘、调配和引进人才的公告和结果;
32.教职工考核评优、评先的办法与结果;
33.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与结果;
34.学校学术规范制度和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
35.学校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情况;
36.教职工出国(境)培训情况;
(七)财务资产收费信息
37.财务与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38.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
39.资产的管理、调配、经营情况;
40.仪器设备、图书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维修改造工程的招投标公告及结果;
41.学年经费预决算情况;
42.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八)继续教育及对外合作信息
43.培训项目的准入公示;
44.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项目清单;
45.外籍专家、教师聘用及管理制度;
(九)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十)其他
46.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
47.涉及学院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四条 除以上公开内容外,学校师生和其他组织、个人还可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五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信息公开组织领导
第六条 学校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学院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全院的信息公开工作,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的重大事项,同时领导并督察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教学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负责全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协调和监督检查。具体内容包括:
(一)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信息公开内容;
(三)统一受理、协调、答复申请者提出的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校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学年信息公开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指导和督促学校内设各级组织机构推进信息公开;
(八)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信息公开形式和程序
第八条 通过召开学校党代会、教(工)代会、团(学)代会、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执委会会议等形式,以及开展各级党政和群团组织活动的形式进行信息公开。
第九条 建立重大情况通报制度、重大决策调研论证制度和校情通报会制度。学校每学年定期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寒(暑)假工作会议、新闻发布会等通报学院重要工作以及师生员工普遍关注的重大决策。需要及时公开的事项,可采取召开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不同范围人员参加的情况通报会或专题发布会。
第十条 设立信息公开专题网站(专栏),并在信息公开专题网站上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充分发挥线上信息公开的作用,公开有关事项,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利用党政公文、校园广播、宣传橱窗、电子显示屏、校报院刊等媒介形式及时公布学院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主动公开信息工作程序
(一)制定指南和目录。学校依据有关规定,制定《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规范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和时限等,明确各项公开内容的责任单位。
(二)审查审定。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本单位责任范围内公开事项的保密审查和内容审定。对于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信息,或涉及可能影响社会公众、师生员工利益、影响学校发展的重大事项,应报领导小组审批。
(三)实施公开。各责任单位根据公开的内容和范围确定公开的形式,做到及时、多样、便捷。
(四)收集反馈。各责任单位要认真收集广大教职工和学生对信息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对群众提出的疑问和要求及时给予答复和解释,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公布结果。
(五)归档管理。各责任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公开的信息资料及时登记归档,并做好管理利用工作。
第十三条 属于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学校的决策事项需要征求师生员工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工作程序
申请人申请公开学院信息的,可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出示有效身份证或证明文件。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对申请人提出的公开申请,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受理,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处理并作出答复:
(一)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取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属于学校职责范围应当公开但尚未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公开的时间和查询方式;
(四)不属于学校公开职责权限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已经作出答复的,不再重复处理。
第十五条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依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第二十条的规定,可按照江苏省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成本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领导小组负责解释。